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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退休or延迟退休?别搞差了!

江苏工会 2022-09-23

2021年末,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修订完善。近日,省人社厅出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细化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领取等配套政策,并明确《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一经发布即受到广大企业职工和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其中,对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热议,大家纷纷表示,这是要延迟退休了吗? 


NONONO~


《实施办法》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这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前置条件下,对退休政策作出的创新规定,主要强调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推迟退休。而延迟退休政策,是指国家对法定退休年龄作出的顶层制度调整


因此,推迟退休与延迟退休不是一回事哦~


除了推迟退休新规,

《实施办法》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一起往下看吧~

↓↓↓



关于参保范围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明确了参保人员包含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并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第四、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关于参保缴费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和延缴政策。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补缴。


5.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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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无锡人社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阅读原文”查看《实施办法》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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